(ii)申請公司或機構所申請的配額數目是否具備充分理據,考慮因素包括申請公司或機構的經營規模、地點及擴展計劃等;
(iii)申請公司或機構在聘用相關科技範疇的本地人才方面是否確實有困難;以及
(iv)所需的非本地人才的學歷資格或其他專業知識及薪酬福利是否合適。
計劃其中一個主要規定,是要求申請的科技公司或機構在申請配額的階段,證明本港缺乏或不能輕易覓得具備相關技能、知識或經驗的人才。這做法是要確保計劃能有效協助科技公司或機構從全球各地招攬本地缺乏的科技人才來港從事研發工作。
根據計劃來港的人士,與根據上文其他入境計劃來港的人士一樣,如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七年,可依香港法例申請香港居留權。計劃並不會成為申請香港居留權的捷徑。
-完-
附件